一、 | 依據本府社會局 114 年 5 月 2 日桃社兒字第 1140037983 號函辦理。 |
二、 | CRC 以兒童為主體,全面性地保障兒童的各項權利,包括禁止歧視、生命權、教育權、隱私權、健康權、表意權、免受經濟及性剝削等,為兒少了解 CRC 內涵,本府社會局特辦理旨揭活動。 |
三、 |
本府社會局於 113 年創作 4 個「桃園 Q 萌大使」角色,宣導 CRC 觀念,並完成 4 部講解以 CRC 四大原則為核心概念的動畫影片,並於本年度進行校園宣導活動,期待將動畫作為教材推廣至校園,讓更多校園的老師及學生認識 CRC ,逐漸把 CRC 的精神融入校園生活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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