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查核項目範圍及法務部調查局得經當事人同意蒐集財務資訊之規定,機關首長決定任用有查核項目任一情事人員者,應加註理由; 另增訂當事人不同意蒐集財務資訊及現職人員經查核認有危害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虞者之處理。(修正條文第 3 條) (二)增訂定期辦理特殊查核及必要時得辦理專案特殊查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5 條)
二、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