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 113 年 1 月 23 日府人考字第 1130018482 號函辦理。
二、桃園市政府針對工時管控及稽核措施如下,請同仁配合相關規範辦理:
(一)宣導服勤辦法工時規範:
如同仁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及每月延長辦公時數,分別以不超過 14 小時及 80 小時為原則;且每日工時超過 14 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60 小時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報桃園市政府備查。另如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每日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 80 小時;且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60 小時者,應事前經桃園市政府同意,並以 2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 1 個月。
(二)強化差勤系統功能:
差勤系統廠商業於同仁申請加班畫面顯示加班時數總計及賸餘可申請時數等提醒文字,並依一般情形及特殊情形,分別設定 60 及 80 小時之時數限制。
(三)每月工時管控及稽核:
請各機關學校人事單位按月產製加班時數報表陳報機關首長知悉,並彙整超過 60 小時之人數供桃園市政府錄案列管(配合每月加班時數調查期間填復);另對於時數達 45 小時之同仁,應主動關心、適時建議其單位主管檢討業務分配及人力調度,並針對該員工時進行分析並提出改善建議。桃園市政府將按月至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差勤資料彙整平臺抽查加班時數,並於每月查勤時一併進行服勤辦法稽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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