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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教學組長 - 重要公告 | 2016-05-02 | 點閱數: 546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7 日府教中字第 1050100060 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 、桃園市 政府 (以下簡 稱本 府)為輔導及 促進 本市 國民中小學 教育正常發展,提升 教育正常發展,提升 教育正常發展,提升 教育 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應依下列規定實施正常教:
(一)依國民小學及中常態編班分組習準則與相關規定落實。
(二)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擬定校計畫並報本府備查,且不得任意
刪減課程。
(三)依教師之領域專長 安排課程學及活動,並精算校內各師資人數,以
確實管控。
(四)對於未具授課領域專長之配教師,應優先推薦其
參與該科目進修並協助取得第二專長證照。
(五)積極掌握教學及活動現況,定期檢核室日誌並進行視導督師確
實依課表授。
(六)依國民小學及中生成績評量準則、其主管機關辦理升或
國中教育會考模擬試處理原則規定辦學生評量,若參其他資料命題應
進行轉化,不宜原文照錄。
(七)課間及中午休息時不得考試。學生成績評量結果紀錄應保密,公布任
何成績排名。
(八)課程教
學應採用育部審定、校各領域研究會核或師自行發之材,不得要求學生購買參考書或測驗卷且以為教。
(九)督導並協助教師於課堂中採多元智慧理論融入學之模式,掌握全班不同程度
學生之習效果,激發潛能以提升及達成因材施教目標。 學生之習效果,激發潛能以提升及達成因材施教目標。 學生之習效果,激發潛能以提升及達成因材施教目標。 學生之習效果,激發潛能以提升及達成因材施教目標。 學生之習效果,激發潛能以提升及達成因材施教目標。 學生之習效果,激發潛能以提升及達成因材施教目標。
(十)落實各領域教學功能,結合生涯發展育協助規劃辦理自我認識及職業
試探等生涯索活動,依學能力、性向及興趣提供適輔導;並得視國中
九年級學生之個別差異、習興趣及需要,依國民中技藝教育實施辦法規定
提供技藝課程,由學生自參加及選習。
(十一 )積極開辦各類社團活
動,提供學生多元習經驗並訂定相關規。動之經費管理及支用應遵守會計相關規定,並不得以營利方式辦各類才藝班。 動之經費管理及支用應遵守會計相關規定,並不得以營利方式辦各類才藝班。 動之經費管理及支用應遵守會計相關規定,並不得以營利方式辦各類才藝班。 動之經費管理及支用應遵守會計相關規定,並不得以營利方式辦各類才藝班。 動之經費管理及支用應遵守會計相關規定,並不得以營利方式辦各類才藝班。
(十二 )國中於正式課 程時間外或寒暑假等課段,
得辦理後輔導及學藝活動國中九年級得辦理留校自習,其應依民學課後輔導及實施原
則及相關規定。
(十三 )確實督導專任教師不得於校內從事當補習、外班兼課或私自邀集
學生實施收費教。
(十四 )鼓勵教師在職進修,從事改課程材及法之研究精學能力提升
學生習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