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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主任 - 重要公告 | 2025-06-25 | 點閱數: 11

一、依據國教署 114 年 6 月 16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145403470 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規定辦理。

二、為辦理旨揭業務,國教署擬於 114 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國教署支援相關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 12 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者。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
  5、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商借期間:自 114 年 8 月 1 日至 115 年 7 月 31 日止。
 (三)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 之 4 號)。
 (四)辦理業務:高級中等學校課程及教學相關行政業務。
 (五)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有意願之教師,於 114 年 6 月 30 日(星期一)前將填妥之簡歷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承辦人員信箱(e-2215@mail.k12ea.gov.tw),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