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 114 年 6 月 13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43024631 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逢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者,得於前一個或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二) 因應除夕及春節連續假期,除夕及春節放假日之次一個上班日為星期五者,得調整和平紀念日之補假日至該上班日補假。
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