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府114年6月23日府勞條字第1140172856號函辦理。
二、具原住民身分者得於其本人、其父母或配偶之所屬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中,於該年度擇3日放假。歲時祭儀屬跨年度者,依公告年度為準。
三、另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業重行公告114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並登載於該委員會全球資訊網(https://www.cip.gov.tw),請自行下載使用。
四、詳細資料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