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教署 114 年 7 月 2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145403809 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
二、本案相關資訊說明如下:
(一)商借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 12 班以下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
2、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熟悉文書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間:自 114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7 月 31 日止。
(三)商借地點:國教署臺中辦公室(地址: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 之 4 號)。
(四)商借單位:國教署高中組行政及資源科。
(五)辦理業務:高級中等學校行政規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相關業務。
(六)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有意願商借之教師,於 114 年 7 月 14 日(星期一)前將附件簡歷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寄送至本案承辦人電子信箱( e-2148@mail.k12ea.gov.tw ),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高中組行政規劃及資源科商借教師」,國教署將個別通知辦理面試。
四、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