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7 月 3 日部銓三字第 11458440042 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注意事項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放寬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或雇員,有職務出缺或非職務出缺情形,得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之規定(第 5 點)。
(二)修正各級公立學校各類醫事人員僅置一人,有非職務出缺情形得約聘(僱)具有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第 5 點)。
(三)增列薦任以下主管人員有特定情形離開崗位期間,其所遺業務由現職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現職非主管人員之業務,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第 5 點)。
(四)依本注意事項之代理,改由各機關自行列冊管理;不符規定應即改正, 業已依規定所支酬金,不予追繳(第 1 點)。
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