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is is an example of a HTML caption with a link.
:::
學務處 訓育組長 - 其它 | 2016-05-23 | 點閱數: 493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105 年 5 月 10 日桃社團字第 10500252451 號函辦理。
二、為獎勵民眾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得申請志願服務獎勵,申請資格、彙整流程及注意事項臚列於次:
(一)申請資格:
1、志願服務獎勵(衛生福利部)申請資格:服務年資滿 1 年且服務時數達 3,000 、 5,000 、 8,000 小時以上,並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2、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申請資格:服務年資滿 1 年且服務時數達 500 、 1,000 小時以上、服務年資滿 3 年且服務時數達 1,500 小時以上及服務年資滿 5 年且服務時數達 2,000 小時以上,並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3、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民國 90 年 1 月 22 日起至民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期間之服務時數。
(二)注意事項:
1、凡符上開規定之志工,應檢具所從事服務運用單位開立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含英文姓名)」及「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於 6 月 24 日前擇一運用單位辦理「申請獎勵事蹟表(含英文姓名及本人簽名)」。
2、請各運用單位審查志工檢具之文件時,需注意「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開立之規定(志工服務年資需滿 1 年,服務時數達 150 小時以上、詳列服務起迄時間),是否重複申請是項獎勵,以及服務時數與所開立其績效證明書之單位核對與計算(與服務紀錄冊是否相同)。
(三)彙整流程:
1、本市志願服務獎勵及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獎勵,請各運用單位將兩項志願服務獎勵分開審查彙整後,同一志工一項服務獎勵之獎勵事蹟表、績效證明書依序裝訂,並按獎勵名冊順序排放,於 105 年 6 月 24 日(五)前寄送至本局承辦人蔣小姐彙辦(免備文);另請將申請名冊電子檔傳送至 nancy31636@ms.tyc.edu.tw 俾例彙整(檔名請清楚標示服務運用單位及服務獎勵類別(區分衛生福利部及本市));逾時不予辦理。
2、「志願服務獎勵(衛生福利部)」申請流程、審查應行注意事項、志願服務獎勵事蹟表、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服務績效證明書等相關表件,可逕自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http://vol.mohw.gov.tw/vol/index.jsp)公告區最新消息下載。
3、「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之相關申請表件,請逕上本府社會局網站(http://sab.tycg.gov.tw/)志願服務-志工福利與義務-獎勵表揚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