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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主任 - 重要公告 | 2025-10-21 | 點閱數: 49

一、有關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修正一案。

二、旨揭規定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請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前,應先請畢慰勞假及補休,機關長官應綜合考量相關因素後,審慎決定是否給假。(第 3 條)
  (二)為期明確,酌修二月以後到職之初聘僱人員,其到職次年一月之慰勞假日數計算規定。(第 4 條)
  (三)增訂未具慰勞假三日資格者,每年給予慰勞假三日之相關規定。(第 5 條)
  (四為期明確及避免適用歧異,酌修聘用住院醫師慰勞假年資採計之規定。(第 6 條)

三、上述法規命令依行政院發布令,第 3 條身心調適假部分自 114 年 10 月 10 日施行其餘自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

四、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