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桃園市政府 114 年 10 月 1 日府政安字第 1140275460 號函辦理。
二、綜整旨揭來函及修正規定內容,並配合日前本府人事處函知各機關學校規定,本校人員赴港澳應辦理程序作業如下:
(一)校長、公務人員、兼行政教師(含代理教師)、工友及約聘人員:
1 、未會見或連繫特定身分人員:
(1)於出境 3 日前填「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附件 3)予人事室。
(2)登錄「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
(3)將上開系統個人登錄資料影本上傳差勤系統為附件。
2.會見或連繫特定身分人員:
(1)於出境 1 週前填「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附件 4)予人事室。
(2)登錄「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
(3)將上開系統個人登錄資料影本上傳差勤系統為附件。
(4)臨時接觸特定身分人員,請於返國 1 週內補報前開通報表。
(二)未兼行政教師(含代理教師):
(1)登錄「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
(2)將上開系統個人登錄資料影本上傳差勤系統為附件。
三、相關程序規定作法,業經本室整理為表格如公告附件 5 ,請同仁參閱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