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銓敘部 114 年 11 月 18 日部銓四字第 1145897354 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條文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 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之規定,並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僅得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為限之規定。(第 5 條) (二) 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可一次申請至孫子女滿三足歲。(第 6 條) (三) 增列薦任以下主管人員育孫、侍親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現職非主管人員之業務,得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第 9 條)
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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