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銓敘部114年12月1日部法二字第1145903367號函轉知總統114年11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117191號令辦理。
二、旨揭條文係自114年11月19日公布日施行,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3條修正另予考績辦理條件,將原定「連續」6個月任職改為「累計」達6個月任職。
(二)第11條放寬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得用以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三)第12條將公務人員對他人為性騷擾、跟蹤騷擾或職場霸凌等違失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增列為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要件,並明定懲處權行使期間,一次記二大過者15年,記一大過者7年,記過或申誡者5年。
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