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桃園市政府114年12月11日府人給字第1140326300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旨揭標準表內容,增列補助對象高風險職務人員,補助標準如下:
(一) 滿40歲:每年新臺幣(以下同)4,500元或每2年9,000元。
(二) 未滿40歲:每2年4,500元。
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