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銓敘部 114 年 12 月 8 日部退三字第 11459055072 號函辦理。
二、旨揭相關函文內容摘述如下:
(一)亡故退休人員遺族,倘若領有依退撫法核給之退休金、撫恤金、或其他政府預算支給定期性給付,除非選擇放棄渠等定期給予並經發放機關同意,否則不得則領遺屬年金。
(二)亡故退休人員遺族適用 112 年 7 月後施行之個人專戶制退撫法規者,原則上如係辦理「一般退休」領受之月退休金,係由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一次給與總額)分期請領,非屬前開退撫法所定「定期且持續給付」之性質,爰得請領遺屬年金。
(三)另亡故退休人員遺族適用 112 年 7 月後施行之個人專戶制退撫法規者,例外如係辦理「因公傷病退休」領受之月退休金,考量其退休給付標準均照退撫法相關規定計給,係屬退撫法所稱「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爰不得請領遺屬年金。
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