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桃園市政府 114 年 12 月 24 日府人考字第 1140370400 號函轉行政院 114 年 12 月 19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430295841 號函辦理。
二、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每人每年學習時數規定仍聚焦於與業務相關之學習活動,又業務相關學習時數仍維持 20 小時,其內涵如下:
(一)其中 10 小時必須完成當前政府重大政策、法定訓練及民主治理價值等課程:
1、人工智慧( 3 小時)。
2、法定訓練及民主治理價值課程( 7 小時):環境教育、性別平等、廉政與服務倫理、人權教育、轉型正義、行政中立、多元族群文化、公民參與等。
(二)其餘 10 小時由公務人員自行選讀與業務相關之課程,各機關學校並得依施政重點、業務需要或同仁職能發展自行規劃辦理相關課程。
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