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桃園市政府 115 年 1 月 22 日府人力字第 1150001640 號函辦理。
二、本次規定修正之內容係新增第三點:「約用人員勞動契約應載明約用人員應遵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不得於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行政院或大陸委員會依相關法令規定禁止領用之中國大陸身分證件。」等相關條文。
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