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5 年 1 月 22 日總處給字第 1154000129 號函辦理。
二、旨揭函文解釋重點摘述如下:
(一)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5 年 9 月 9 日 85 局給字第 33044 號書函略以,兼職人員僅能依規定支領以「交通費」或「車馬費」名義支給兼職酬勞(現修正為兼職費),不得再支給加班費。
(二)依前開人事總處 115 年 1 月 22 來函最新解釋,現職人員兼任或代理他機關學校職務,並支給兼職費者,如兼任或代理職務「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並符合「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規定者,得支給加班費。
(三)上述加班費,由兼任或代理機關發給;但經協調,得由本職機關支給。
(四)原人事行政局 85 年 9 月 9 日書函及本總處歷次函釋與本案規定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