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桃園市政府 115 年 1 月 29 日府人力字第 1150007361 號函辦理。
二、本次條文修正案,係增訂約聘僱人員在考核年度內,不得將「身心調適假」計列年終考核之計算。
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