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1月8日總處培字第1150010102號函轉大陸委員會115年1月2日陸法字第1140401553號函辦理。
二、請兼行政職教師(及代理教師)、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等人員參考運用,依規定辦理相關作業。
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