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20 條規定:「(第 1 項)辦理個人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 2 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為期 3 年以上之實驗計畫於計畫結束當學年應併提出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第 2 項)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 2 個月內,為期 3 年以上之實驗計畫於計畫結束當學年應併提出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
依上開條例規定,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或成果報告書)之繳交時間訂於 9 月份;惟考量國小 6 年級、國中 9 年級及高中 3 年級之學生畢業所需,爰繳交時間為 4 月份,俾利取得畢業證書或完成實驗教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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