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保訓會 115 年 3 月 27 日公護字第 1159060049 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各機關首長如有遭受「直接隸屬上一級機關之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含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及一級單位主管等)」,保障法所列「職場霸凌」言行,其辦理申訴相關規定。
三、旨揭內容重點摘述如下:
(一)被申訴人屬機關首長:申訴人應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規定,向被申訴人之上級機關提出職場霸凌申訴;無上級機關者,由該上級機關受理職場霸凌申訴。
(二)被申訴人非屬機關首長:申訴人得依安衛辦法規定,向其服務機關防護委員會提出申訴,防護委員會得協請被申訴人之現職服務機關適度參與調查。
四、另公立學校校長及教師則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無安衛辦法及處理原則相關規定之適用。
五、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