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前於 115 年 5 月 4 日以府人給字第 1150111768 號函(計達)知旨揭賽事在案。
二、為促進本府同仁參與及交流,並兼顧場地空間及賽程安排等限制,爰調整旨揭實施計畫如下: (一)組隊方式暨參加資格:籌組隊伍數仍以男、女子組各 1 隊為限,惟開放未參加上屆賽事之隊伍得新增報名組隊。 (二)報名期限:延後至 115 年 5 月 29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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