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教育部 115 年 6 月 30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54201269 號函釋,針對公立高中以下教師採計曾任 2 所以上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及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年資疑義,經摘述重點意旨如下:
(一)公立高中以下教師,採計職前曾任 2 所以上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及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年資時,應以其初任時所具學歷起敘,將服務成績優良年資逐學年度晉級、換算任職期間各學年度之薪級後,依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二)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公幼契約教保員於學年度中轉任其他公幼契約教保員,年資未中斷者,得併計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晉級。
(三)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公幼契約教保員連續任職屆滿 1 學年再轉任其他公幼契約教保員連續任職屆滿 1 學年者,不論該 2 段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是否銜接,均得逐學年度晉級)。
二、另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16 條規定,代理教師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提敘薪級,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爰代理教師亦適用上開函釋辦理補提改敘。
三、茲以本案事涉教師、代理教師各項權益,爰業已全面初步進行彈性選員資格清查,本校尚無人具備渠等年資條件。
四、本案為避免疏漏,仍提醒倘有同仁符合前開情事((具備公立幼兒原契約進用教保員或私立幼兒園專任教師)者, 請於 115 年 9 月 11 日前洽人事室確認後,另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