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教育局 115 年 9 月 14 日桃教體字第 1150086180 號函辦理。
二、旨揭指引係提供輔助性管理規範,非取代現有法規規定。為確保危險化學物質(品)安全運作,請遵循指引,落實相關管理措施。
三、詳見附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