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1 月 14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040003274 號函辦理。 |
二、 | 學生參與國中教育會考,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說明如下: |
(一) | 違反《第一類:嚴重舞弊行為》(如附件):取消該生參加該次考試資格,於各免試就學區超額比序項目國中教育會考積分逕以零分計算,亦無扣減積分與否之情事。 |
(二) | 違反《第二類:一般舞弊或嚴重違規行為》(如附件):該生該科不予計列等級方式處理,於各免試就學區超額比序項目國中教育會考積分逕以零分計算,亦無扣減積分與否之情事。 |
(三) | 違反《第三類:一般違規行為》:以違規記點方式處理,為確保此類違規記點考生之積分與絕大多數遵守試場規則的考生有所區隔,亦考量懲罰合乎比例原則,免試入學管道採計國中教育會考成績之扣分方式為: |
1、 | 記違規 1 點者,扣其該區國中教育會考總積分的百分之一。 |
2、 | 記違規 2 點者,扣其該區國中教育會考總積分的百分之二。 |
3、 | 分數扣於該違規科目;僅採扣其總積分,不另行扣其單科基分。 |
三、 | 旨揭內容將於桃連區免試入學簡章中訂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