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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生教組長 - 重要公告 | 2016-08-03 | 點閱數: 497

主旨:為避免學生因偷窺或偷拍而觸法,請各校運用各種課程、活動或其他方式,加強宣導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 條及刑法第 315 條之 1 規定,強化學生法律認知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8 月 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50082677 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 條規定之性騷擾略以:「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

      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

      者。」次查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

      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以及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

       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