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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註冊組長 - 重要公告 | 2016-08-22 | 點閱數: 540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8 月 9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050084983 號函辦理。
二、 旨揭應考資格說明如下:
(一) 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我國政府核發之有效居留證明文件。
(二) 年滿 20 歲(民國 86 年 9 月 1 日以前出生)者,或年滿 18 歲(民國 88 年 9 月 1 日以前出生),曾於國民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與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並均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之資格,具有三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2、 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具有一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三) 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係指「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職業證照與職業學校類科對照表」中對應現行職業學校類科別之職業證照,對照表中無對應之職業證照,本( 105)年暫不納入辦理。
(四) 工作年資之計算,非現職之工作年資以工作經驗證明文件上記載之起訖日期計算;現職之工作年資,計算至 105 年 10 月 22 日止。
(五) 職業證照之生效日以職業證照上記載之日期為準,若職業證照生效日僅標示至月份者,概以當月 1 日計算。
(六) 依教育部發布「高級中等教育法」及「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之入學資格與應考資格,包括已取得「中華民國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及「臺灣地區出入境許可證」(照片上方分別列印「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及多次出入境證)及「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證及逐次加簽出入境證」)者,且符合第一項至第三項者均可報考。
三、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職業證照與職業學校類科對照表」,依照教育部 103 年 9 月 18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030098244B 號令修正版本,請上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 http://edu.law.moe.gov.tw/)。
四、 旨揭簡章請至終身學習科首頁最新消息(網址: http://163.30.76.50/web_01.php)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