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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主任 - 重要公告 | 2015-02-16 | 點閱數: 556

桃園市政府 104 年 1 月 30 日府人給字第 1040025322 號函辦理
主旨:函轉公教人員被保險人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已依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其收養關係經法院認可裁定確定,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一案。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1 月 21 日部退一字第 1043929075 號令副本辦理,並檢附原令影本 1 份。
二、有關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如已依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且被保險人與收養兒童之收養關係經法院認可裁定確定,得自收養關係發生效力日起,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5 條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