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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註冊組長 - 重要公告 | 2017-03-13 | 點閱數: 440

說明:
一、為顧及學校教學現場實際需求,考量學校本位課程評量發展,且九年級第學二學期因配合國中教育會考,定期評量至多實施二次,爰將本規定第 2 點第 2 項之定期評量次數修正為「每學期二次至三次」。
二、檢送「桃園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