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為顧及學校教學現場實際需求,考量學校本位課程評量發展,且九年級第學二學期因配合國中教育會考,定期評量至多實施二次,爰將本規定第 2 點第 2 項之定期評量次數修正為「每學期二次至三次」。 二、檢送「桃園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