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公務人員子女修畢國立臺北藝術大學舞蹈學系七年一貫制ㄧ至三年級課程,復應考至四年制大學ㄧ年級就讀,其子女教育補助支給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6 年 12 月 22 日總處給字第 1060064761 號書函辦理。 |
二、 | 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說明七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
三、 | 次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人事總處)93 年 2 月 10 日局給字第 0930003097 號函規定略以,國立臺北藝術大學(以下簡稱臺藝大)舞蹈學系為七年一貫制學制,該學系招收國中畢業生或同等學力學生,修業七年,屬大學學系,依規定ㄧ至七年級均依大學學雜費徵收標準收取,爰公教員工子女就讀該學系,其教育補助依公立大學標準支給。 |
四、 | 公務人員子女就讀臺藝大舞蹈學系七年一貫制ㄧ至三年級,已依前開函釋規定,以公立大學標準支給子女教育補助,復改就讀四年制大學學程,基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之意旨,其於四年制大學就讀之ㄧ至三年級,不得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
五、 | 檢附人事總處原書函影本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