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教育人員自 107 年 7月 1日起已無 55 歲提前自願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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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自願退休: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任職 5 年以上,年滿 60歲或任職滿 25年者,應准其自願退休,退休原因請選「自願退休」。 |
3、 |
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21 條規定,教師或校長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 2月 1日或 8 月 1 日為準。惟兼顧本市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及校務正常運作等,請貴校建議校長及教師申請退休生效日儘量以 108 年 8 月 1 日為原則。 |
四、申請 108年退休之公教人員欲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須分別達指標數 83 及指標數 77以上,且年滿 50 歲。惟如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教職員,依第 18 條規定辦理退休時,得就第 27 條第 1 項所定之退休金給與種類擇一支領,不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