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 107 年 4 月 24 日府社團字第 1070092127 號函辦理。
二、旨揭獎項推薦日期,自 107 年 5 月 2 日起至 6 月 1 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或所送表件不全者概不受理;候選對象及候選標準請參閱案附中華民國第 19 屆「志願服務獎章」頒授要點。
三、請貴校依頒授要點第八項第二點規定備妥相關資料,一併掛號寄送: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 1 段 140 號 11 樓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
四、有關本獎勵推薦文件涉及候選人個人資料部分,務必請貴校徵得候選人本人同意後,方得予以推薦。
五、選拔要點及相關空白表件電子檔請至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網站(http://www.vol.org.tw/)-「下載專區」下載。
六、如有相關疑問,請逕洽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02)2391-7766 林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