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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銓敘部補充說明該部101年12月4日部法一字第10136445961號函所稱之「哺乳期間」一案
人事室
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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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 2018-10-04 | 點閱數: 601
主旨:
有關銓敘部補充說明該部 101 年 12 月 4 日部法一字第 10136445961 號函所稱之「哺乳期間」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銓敘部 107 年 9 月 17 日部法一字第 1074634676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
基於憲法保護母性之旨,以及參照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解釋,各機關不宜指派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公務人員,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上開所稱之「哺乳期間」係以子女未滿 2 歲而須親自哺乳者為原則。
1) 1070917有關銓敘部補充說明該部101年12月4日部法一字第10136445961號函所稱之「哺乳期間」.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