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行政院函以,修正「工友依法改任適用事務管理規則之機關學校編制內職員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其曾任工友年資之處理原則」,名稱並修正為「各機關學校編制內職員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退休曾任工友年資處理原則」,自 107 年 7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 107 年 10 月 5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70053325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旨揭處理原則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修正第 1 點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年資不足採計上限部分就曾任工友年資核給退職金,職員退休、撫卹年資採計上限不再明定,並以「退休、撫卹年資最高採計上限」定之。
(二)新增第 5 點規範教師及未銓敘職員就曾任工友及工級人員年資核給退職金之參照依據,並將第 1 點及第 3 點提及「公教人員」部分修正為公務人員,以避免重複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