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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書函以,107年6月23日修正施行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3條第3項至第6項,增訂軍官、士官退伍後任公職而辦理二次以上退休(職、伍)者,其每月退休(職)所得上限金額計算方式之規定,應以107年6月23日以後轉任教育人員者為適用對象
人事室
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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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 2018-12-06 | 點閱數: 383
主旨:
轉知教育部書函以, 107 年 6 月 23 日修正施行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33 條第 3 項至第 6 項,增訂軍官、士官退伍後任公職而辦理二次以上退休(職、伍)者,其每月退休(職)所得上限金額計算方式之規定,應以 107 年 6 月 23 日以後轉任教育人員者為適用對象,請查照轉知。
說明:
依教育部 107 年 11 月 29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70203877 號書函辦理,併附原書函影本 1 份。
1) 1071115107年6月23日修正施行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3條第3項至第6項,增訂軍官、士官退伍後任公職而辦理二次以上退休(職、伍)者,其每月退休(職)所得上限金額計算方式之規定,應以107年6月23日以後轉任公務人員者為適用對象.pdf
2) 1071129107年6月23日修正施行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3條第3項至第6項,增訂軍官、士官退伍後任公職而辦理二次以上退休(職、伍)者,其每月退休(職)所得上限金額計算方式之規定,應以107年6月23日以後轉任教育人員者為適用對象.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