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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於107年12月7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700579141號令修正發布
人事室
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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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 2018-12-19 | 點閱數: 428
主旨: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於 107 年 12 月 7 日以院授人培字第 10700579141 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 107 年 12 月 7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70057919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
旨揭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
事假每年准給日數增為「7 日」,並刪除喪假至少應請半日之規定。
(二)
增訂約聘僱人員年資銜接者, 14 日以外之慰勞假經用人機關核准,得於次一年度實施之規定。
1)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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