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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室 特教組長 - 教師研習 | 2018-12-19 | 點閱數: 546

一、依據教育部 107 年 12 月 11 日臺教學(四)字第 1070217441 號函辦理。
二、研習系統規範比照系統移轉前特殊教育通報網之規範,相關規範如下:
(一)於旨揭系統中登錄之研習,若未能於研習結束後 15 日內完成時數核發,系統關閉致無法再行登錄者,請以時數補登功能辦理。
(二)研習時數補登需經學校之教育主管機關同意,始得開放補登。教育主管機關同意後,請於 2 日內完成時數補登作業。
(三)研習時數補登以本學年度內之研習且整體為核發時數始得申請,不提供單筆或少數學員未核發補登。
(四)7 月份之研習因跨學年度,補登期限開放至 8 月 31 日。
三、檢附旨揭系統操作流程 1 份,亦可至本局網頁(http://www.tyc.edu.tw/home.jsp?id=30&parentpath=0,26,28&mcustomize=odownload_list.jsp)-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分類特殊教育科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