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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衛生組長 - 重要公告 | 2019-02-19 | 點閱數: 449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8 年 2 月 12 日府環永字第 1080032962 號函辦理。
二、依據環境教育法第 19 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三、為積極推動環境教育並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品質,鼓勵各機關、團體運用本市環境教育場所進行戶外學習。
四、本市 14 處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內容包含環境定向運動、友善土地、水資源環境認識、節能綠建築、資源再生、食農教育、文化保存、埤塘生態等,寓教於樂且富內涵,相關環境教育課程及活動,詳如附件。
正本:本市各市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