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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主任 - 重要公告 | 2019-03-06 | 點閱數: 462
自願退休:
1、 自願退休:依公務人員退撫法及教職員退撫條例規定,任職 5 年以上,年滿 60 歲或任職滿 25 年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2、 查教職員退撫條例第 21 條規定,教師或校長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 2 月 1 日或 8 月 1 日為準。惟兼顧本市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及校務正常運作等,請貴校建議校長及教師申請退休生效日儘量以 109 年 8 月 1 日為原則。

 3 、申請 109 年退休之公教人員欲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須分別達指標數 84 及指標數 78 以

       上,且年滿 50 歲。惟如於教職員退撫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教職員,依第 18 條規定辦理退

       休時,得就第 27 條第 1 項所定之退休金給與種類擇一支領,不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4 、符合資格欲申請者請於 3 月 8 日中午前至人事室申請。

 5 、如有其他年資可併計成就其退休條件者(如兵役年資、私校年資、長期代理(課)年資),亦請檢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