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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主任 - 重要公告 | 2019-04-23 | 點閱數: 329
主旨: 轉知新竹縣 108 學年度欲申請市外介聘至該縣之教師相關應知悉事項,請貴校轉知所屬教師如有意願經由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新竹縣各該學校服務者,應審慎考慮,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新竹縣政府 108 年 4 月 11 日府教特字第 1083713209 號函辦理。
二、 經縣外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該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 5 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並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轉任國中(小)其他類科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