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局 108 年 5 月 16 日桃教特字第 1080039208 號函諒達。 二、旨揭活動報名應檢附之公立國中入學報到證明,請有意願報名之家長或學生向報到國中索取足以辨識入學身分之相關證明(蓋有學校戳章)。 三、副本抄送本市各市立國中,請各市立國中提供報名家長或學生足資辨識入學身分之證明文件(蓋有學校戳章及學生姓名資料即可,格式不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