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並自 108 年 11 月 4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 108 年 11 月 4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80047086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各機關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如聘僱人員、技工友駕駛、臨時人員公營事業機構員工、教育人員等)如有酒後駕車行為,除危害交通安全外,並嚴重影響政府形象,自亦有檢討其行政責任之必要,得參酌本處理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