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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主任 - 新冠肺炎相關公告 | 2020-02-06 | 點閱數: 300
主旨: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 2 週,有關各級機關(構)同仁於延後開學期間,有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因應措施一案,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 2 月 5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5887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二、 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及國內防疫需要,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1 款,決定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並規定於 109 年 2 月 11 日至 24 日期間,如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 1 人得請防疫照顧假,此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
三、 基於防疫需要,各級機關(構)人員,於 109 年 2 月 11 日至 24 日期間有子女照顧需求者,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如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 1 人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各機關(構)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四、 又因新型冠狀病毒之傳播途徑及特性尚未明朗,疫情發展仍有許多未知狀況,為維持政府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等運作穩定,申請防疫照顧假不予支薪,期盼全體同仁共體時艱,共同為防疫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