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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主任 - 新冠肺炎相關公告 | 2020-02-13 | 點閱數: 345
一、 依教育部 109 年 2 月 7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90019286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 各校教職員(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本(109)年 2 月 11 日至 24 日期間,如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得依規定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有關申請對象及期間補充說明如下:
(一) 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者,係指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 除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如有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亦得申請。
(三) 私立及部分公立專設幼兒園雖未延遲開學,考量防疫需求,如幼兒園於 2 月 11 日至 24 日自主停課,或教職員自主替幼兒請假,得於 2 月 11 日至 24 日請防疫照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