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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主任 - 重要公告 | 2015-05-22 | 點閱數: 512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04 年 5 月 21 日桃教人字第 1040035193 號函辦理
主旨:為預估編列本局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 105 年公教員工退休人數及所需退撫預算,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請各校轉知 105 年符合退休人員須審慎考量後再行辦理登記。
二、對於任職 25 年、未滿 55 歲申請自願退休人員,由於渠等正值經驗豐富、思維穩健階段且體能狀況良好,請積極鼓勵優秀人才繼續留任奉獻心力。
三、請各校詳細查對申請人員之服務年資、出生日期及各項基本資料等,並至 eCPA 人事服務網登入後,點選「WebHR 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連結進入,於「退休撫卹退休意願調查\登錄退休意願調查」項下,依案附操作步驟填報並列印調查表後核章,於本( 104 )年 6 月 5 日(星期五)前函報本局彙辦(惟如無退休意願登記者,仍請於系統點選「無退休意願報送」後函復本局),俾確保擬登記退休同仁權益。
四、請依下列說明事項填報:
(一)屆齡退休:請主動調查並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16 條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辦理,退休原因請選「屆齡退休」。
(二)自願退休:
1、教育人員任職滿 25 年,年滿 55 歲自願退休:退休原因請選「五十五歲提前自願退休」。
2、罹患重病符合自願退休:退休原因請選「自願退休」,並請檢附全民健保重大傷病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極重度或重度等級者)或公保殘廢給付通知書(全殘廢或半殘廢)等影本。
3、自願退休: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略以,任職 5 年以上,年滿 60 歲或任職滿 25 年者,得申請自願退休,退休原因請選「自願退休」。
4、為兼顧本市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及校務正常運作等,校長及教師申請退休生效日應以 105 年 8 月 1 日為原則,惟 105 年 8 月 1 日已屆滿 56 歲不符加發 5 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得以 105 年 2 月 1 日退休生效者除外。
(三)技工(含駕駛、工友)列管屆齡及自願退職:請秘書(總務)單位查填後,以紙本(如表 1 )逕送本局秘書室辦理,免至 WebHR 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登錄。
(四)不適任現職公教人員調查表:申請資遣人員,需符合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7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5 條之規定辦理,退休原因請選「資遣-現職不適任」。
五、本局所屬各級學校人事、主計人員請至 WebHR 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登打後分別報送至本府人事處、主計處,再由其彙整後統一報局彙辦。
六、本市各市立幼兒園請逕填列退休意願調查表(如表 2 )(不含約聘僱人員、契進人員及臨時人員),核章後函報本局辦理,免至 WebHR 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登錄。
七、另,配合 100 年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11 條第 5 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欲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須達附表所定指標數( 80 )以上且年滿 50 歲。
八、有意申請退休之同仁請於5 月 29 日(五)前至人事室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