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條環境教育法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 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 教師、學生均應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請教職員工上網進行研習報名:桃園市教育發展資源入口網https://drp.tyc.edu.tw/TYDRP/ActQry.aspx 活動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