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04 年 6 月 9 日桃教人字第 1040040915 號函辦理 主旨:檢送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 15 條規定解釋令 1 份。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6 月 4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40073334A 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係屬性工法第 2 條規定適用之人員,復依現行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規定,現行產前假 8 日即得以時計,爰不因旨揭令釋所提請假單位以「半日」或「小時」而有所受影響。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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