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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110)年7月2日12時起實施「所有國際港埠入境民眾,於檢疫第10至12天以COVID-19抗原家用快篩試劑自行進行一次快篩」措施,自本年7月14日起調整實施對象年齡為18歲以上,請配合辦理。
學務處
衛生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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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相關公告
| 2021-08-16 | 點閱數: 201
說明:
一、
依據本府衛生局 110 年 8 月 2 日桃衛疾字第 1100067385 號函辦理。
二、
旨揭試劑依說明書「僅評估 18 歲以上成人自行採檢結果,建議應由 18 歲以上成人使用」,爰調整本項措施之實施對象為 「18 歲以上民眾」,未滿 18 歲(入境年-出生年<18 )之入境民眾無須檢測,各國際港埠檢疫人員自本年 7 月 14 日起停止發放試劑予未滿 18 歲之入境民眾,已發放予未滿 18 歲入境民眾之試劑不需回收。